工伤事故评残时,首先要先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部门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详细填写,还要包括要求企业盖章批准伤者进行工伤鉴定。如果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受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认为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鉴定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赔偿包括以下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十一)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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