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被其他单位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金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青苗补偿费标准:征地前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建设被破坏的,由土地使用者按一季作物产量和产值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刚刚播种的作物,按一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生产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对可以收获的作物,不补偿成本;对正在生长的作物,按一季产值补偿最高生产成本不能收割的,按一季补偿;生长多年的经济林木,尽量移栽,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栽费。必须减少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用材林,林权人应当自行采伐,用地单位只支付采伐工时费,不予补偿。(1)根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人返还土地使用权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向土地所有人返还土地使用权时,只需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即可收回土地使用权,无论土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性资金,这种行为都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目注释的通知(试行)》(国税发[1993]149号),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可见,青苗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全文7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