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后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应当向当地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是否有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是否有抚养能力、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交结婚证,未婚人员提交未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交离婚证明,丧偶人员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4、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6、捡起弃婴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弃婴公证要什么材料
1、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3、收养人本人的婚姻状况、子女状况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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