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国库支付管理中心资产盘点清查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中心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款项、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条资产清查就是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实物的盘点与核对,将其盘点结果与会计账簿记录逐一核对。两者或有差异时,应分别不同情况做以下处理:
1、将帐簿数据调整和实际清查数量相同;
2、调查发生差异的原因与改善的方法;
3、惩处失职人员,以达到资产保全的目标。
第三条为确保年度会计报表的正确性与可靠性,单位在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资产全面清查。
第四条单位应进行经常性的资产清查内容有:
1、每月月底时,针对银行存款与银行日记账进行核对。
2、对于现金及应收票据,出纳人员自行清点外,应和会计账相符。
3、应收帐款与应付票据月底时应列表核对。
第五条单位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资产不定期清查:
1、更换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保管人员时,针对其保管的资产进行清查,以确定保管人员的经管责任。
2、发生意外灾害或损失,应对受损资产进行清查,以查明财物受损情况。
第六条单位对固定资产、现金、有价证券等项目,采用实地盘存法到保管或使用现场清查,确定实物的数量;对于交易往来的应收款项、应付款项、银行存款、预付款项等无实体形态的资产用询证核对法,由财产清查人抄录往来清单或单据,以信函查询交易往来对方,进行确定清点盘存金额。
第七条资产清查前应拟定清查计划、说明清查要点及清查应注意事项、清查实施时间、清查完成时间、清查复查完成时间。
第八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时,本单位指定总负责人,分配清查项目、清查人、监盘人、资料收集打印人等工作,以利于清查工作的进行及保证清查工作的准时完成。所有参与清查的工作人员要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对资产的数量、质量、规格与金额进行认真负责的清查,以确保清查质量。如有疑点之处应详注明说明,并做进一步追查,不可置之不理。负责资产清查人员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清查工作以及必要的复查工作。
第九条对清查出的盘亏、报废资产,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按规定报区财政部门等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福田区国库支付管理中心
二OO七年九月一日
全文9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