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居民企业接受来自其他企业无偿赠送的固定资产,依照上述文件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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