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上诉权的,如果他主动参加了已开始的诉讼审理则被视为主动接受了管辖,就不存在该问题;无独立上诉权的,如果他参加了他人已经开始诉讼审理,则被视为辅助一方当事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那么他就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则其诉讼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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