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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追加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2020-04-18 1,28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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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追加的被告,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追加,都是被告。既然是被告,就有权利提管辖权异议。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加入的被告也享有答辩的权利,法院也应给予其答辩期做诉讼准备。在此期间,该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新加入被告不能因其他被告接受管辖的行为而丧失该项权利,其他被告的默示接受不能直接作用于新加入的被告。已被驳回的管辖权异议或者被告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后追加的其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受理。但应依职权审查追加被告后是否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管辖、集中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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