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中,第三人一般是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成为当事人后,即可以提出异议。
第三人是否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7月28日法(经)复[1990]9号批复规定:(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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