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不可以提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视为参加受诉法院的管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在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可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一、第三人可否提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此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时他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若是他选择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诉,则其诉讼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其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案件管辖权异议收费吗
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不收费,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1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三条第(六)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三、提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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