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可以作出书面裁定或者口头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不予受理;〈二〉管辖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销;(六)中止或者终止诉讼;(七)更正判决;(八)中止或者终止执行;(九)撤销或者不执行仲裁裁决;(10)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十一)其他应当裁定解决的事项。前项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得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裁定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人民法院盖章。裁定为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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