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
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首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首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相应担保。
不安抗辩权与相对方合同履行顺序是怎样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人与相对方关于合同履行顺序的关系是债权人先履行合同。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有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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