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伟大祖国的现行法规中,尽管并非所有的企业法人都具有员工编制,但同样有资格指派他人代理参加投标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凡属民事主体均有权通过代理人来实际执行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民事主体代表,已经具备行使民事权利的充分条件,那么自然也可以此委托非企业法人内部的员工参与投标过程。
所以,并拢企业法人编制内的一些非正式员工同样具备了被授权投标的身份。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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