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今年54岁,在某企业工作。2011年6月16日,王先生在工作中右手腕及手掌不慎被玻璃割伤,肌腱断裂,某企业为此支付了全部治疗费9560元。
2011年8月20日,王先生与某企业协商后达成协议:某企业一次性支付王先生受伤经济补偿1万元,其中包括王先生今后因手伤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王先生自愿放弃其在此次事件的一切权利。王先生的妻子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上签了字。随后,某企业按约定给了王先生1万元。
然而几个月后,王先生称协议系受某企业诱使所签,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同时,他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今年2月12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王先生为8级伤残。
3月26日,当地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双方私了的协议,其依据为:王先生请求撤销协议,未超过1年期的法定时效;王先生被认定为工伤8级,双方所签协议显失公平。
王先生虽然胜诉,但接下来的维权之路还很远。因为,其一,补偿协议被撤销后,王先生就应返还某企业1万元经济补偿款;其二,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某企业仍应支付王先生受伤后的工资。这些问题如协商不成,仍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和职工:一旦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不要急于私了,而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依法解决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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