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能会被取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当父母实施遗弃、虐待或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或者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行为,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法院可以取消他们的监护资格。
父母可能会被取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当父母实施以下行为时,法院可以取消他们的监护资格:
1.遗弃、虐待或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哪些情况下父母监护权会被取消?
监护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父母监护权可能会被取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监护权被取消:(一)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子女;(二)父母担任监护的子女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三)父母有其他重大理由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经教育不改;(四)父母分居并经教育不改;(五)父母有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六)父母其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在上述情况下,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监护人应当恢复其原监护人资格。
父母严重行为如遗弃、虐待、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等,可能会被取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监护权被取消的情形包括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子女、父母担任监护的子女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父母有其他重大理由拒绝履行监护职责且经教育不改、父母分居并经教育不改、父母有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父母其他有严重不良行为。如果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经过审查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监护人应恢复其原监护人资格。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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