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监护的条件是: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办理遗嘱公证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在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公证机构其实也会根据遗嘱当中涉及到的收益额来收取公证费的,而对于立遗嘱人来讲,将来如果想要撤销公证遗嘱,也得本人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而自己写的遗嘱的话,想什么时候撤销就可以什么时候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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