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半夜坠楼房东赔偿5万元
时间:2023-06-06 21:27:29 3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田某今年27岁,他是一名来自河南临颍县的打工仔。打工期间,田某在东莞塘厦镇林村一处出租屋租了一间四楼的房屋,该房屋有一个阳台用于堆放杂物及晾晒衣服。

2010年5月30日,田某和朋友外出吃消夜喝了很多酒,朋友将田某送回出租屋就离开了。当天凌晨时分,田某尿急就近走到阳台上向楼下撒尿。因为当天下了雨,阳台又湿又滑,而且阳台没有安装防护栏。田某回忆称,撒尿时迷迷糊糊就从四楼掉下来了。

随后,田某住院治疗了40多天,共花去治疗费5.5万多元,被鉴定为伤残六级。出院后,田某认为主要是因为阳台的护栏太矮了,要不然自己也不可能翻过护栏掉下楼来。

经过测量,田某发现护栏只有83㎝,远远低于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护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05m的高度,出租屋阳台高度跟国家标准相差了22cm。田某据此认为,该出租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这正是导致他坠楼的重要原因,因此房东需要承担责任。为此,田某将房东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法院:阳台栏杆低于国家标准房东赔偿5万元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田某作为成年人,在醉酒的情况下到阳台小便,导致失足坠楼,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房东有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出租房的义务,但该出租房的阳台护栏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高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东赔偿了田某5万元。

法官提醒说,我国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对民用建筑物的安全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规定,其中规定了阳台、外廊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而且对栏杆高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本案中,出租屋房东为了省事而降低标准,没有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因此需要对事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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