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反贪修改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和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体现了更加严厉地惩治贪腐的立法精神。这些新修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反贪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提出了新的要求,反贪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认真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对新形势下做好反贪工作至关重要,本文就这方面的问题从司法实践层面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思考。
(一)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提高了启动立案程序的门槛。
刑九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四档固定数额标准”修改为“三档弹性区间+情节”标准,《解释》对其中的“数额”和“情节”予以确定,立案的最低标准从5000元提高到3万元,或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立案标准的提高意味着检察机关今后可能需要掌握更多的犯罪线索才可能启动初查程序,或在确认更高的涉案金额后才立案。
(二)“数额”+“情节”的二元模式以及《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财物”作出的适度扩张解释,加大了取证的工作量。
修改后的定罪量刑标准变成了两元结构,特别是司法解释对情节的细化,意味着检察机关要对这些新增设的情节调查取证。《解释》对“财物”作出扩张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财物”含义的扩大,意味着关于赃款赃物取证工作的范围扩大,工作量必然会增加。
(三)严苛行贿罪的出罪标准,短期内提高了侦破贿赂案件的难度。
今后行贿减轻或免除处罚须满足“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而贿赂犯罪往往是一对一的犯罪,其证据收集往往依赖行贿人对侦查机关的配合,但刑九增加了行贿人免除刑罚的难度,可能更会加深犯罪的秘密程度,更可能导致行贿人与受贿人抱团结盟抵抗侦查,如此一来,肯定会增加侦查工作和获取犯罪证据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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