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权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知识点)
时间:2023-06-04 15:15:26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2022年5月19日,仙游法院立案庭以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处为契机,深入仙游县大济镇洋坑村开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第一站:纠纷调处现场

据了解,2016年6月份,某公司与仙游县大济镇洋坑村签订《山地承包开发合同》,约定洋坑村将三千余亩山地及冬田发包给该公司开发利用,承包期限为70年。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仙游县自然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了承包山地林权证。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洋坑村村民在该承包的山地上种植油茶树。某公司以村民未经允许种植油茶树诉至法院。

为此,仙游县“综治+诉源治理”中心召集大济镇副镇长付永辉、洋坑村干部及当事人到现场进行调解,就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向双方一一分析,建议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避免造成各自的损失,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继续协商处理。

第二站:洋坑村村委会

随后,陈伟法官以该案件的调处为契机,在洋坑村村委会办公室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陈伟法官向村民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让、收回、继承等问题,并向村民们发放《民法典》宣传手册,让村民了解更多关于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最后,关于村民们提出的疑问,陈伟法官一一进行耐心解答,受到村民们一致好评,取得良好的效果。

法条链接:普法小课堂

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当前,随着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土地承包纠纷等涉土地纠纷在农村频发,仙游法院主动下乡向辖区内的村民宣传《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法条释明、案例讲解、解答释疑等形式进行宣传,鼓励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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