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变更的情形包括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终止的情况是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变更的情形包括: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终止的情况是: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终止情形:监护人何时可以被终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可以被终止:一、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所需要的年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七十五周岁;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并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监护人可以在以上情形下被终止。监护人的终止,应当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并且应当及时通知被监护人本人。
监护人变更的情形有三种: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终止的情况是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监护人可以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能力所需要的年龄已经达到或超过七十五周岁、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被终止。监护人的终止需要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并应及时通知被监护人本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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