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两次被盗损失近19万元,业主陈女士一怒之下不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女士交纳物业费及滞纳金等共计1.49万余元。昨天,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结此案。
【业主】家中连被盗是物业错
陈女士是郑州市南阳路某小区的业主,不久前被该小区物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物业公司说,截至2009年8月底,陈女士共拖欠物业费和滞纳金5700余元。
陈女士认为,她不应该交纳物业费,理由是她家中2007年3月13日和8月29日连续两次被盗,损失近19万元,“这和物业公司不负责任存在因果关系”。
陈女士指出,在公共秩序方面,《协议》中规定:物业公司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物业管理机构24小时值班,公共秩序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配合公安部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协议规定,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陈女士表示。
【判决】物业无硬错不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没有提供物业公司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有明显过失的证据,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在物业公司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这一责任。昨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陈女士支付物业费、违约滞纳金共计5700余元。
【律师】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从法理上来说,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赔是有依据的,但在现实中,没有一家物业公司会和业主约定‘业主被盗,物业公司负有责任’这样的条款,只是阐明原则上的义务。”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贵昌说,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合理的防范义务,对于业主失窃就是无责的,比如24小时有人巡逻,在小区内安装摄像头等。但如果物业没有尽到义务,那对业主失窃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拒付物业费也是有根据的。一般情况下遇到这种情况,物业公司都会免除一定的物业费,以作为对业主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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