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物业失职要赔款,业主欠费要补交
福州新闻网讯福州某物业公司状告业主黄某拖欠物业费。黄某则反诉对方管理小区混乱,导致业主丢失自行车,并拿出证据。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判定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同时,黄某要向对方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2002年起进入仓山某小区,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由于管理上存在不足,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业主黄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去年,物业公司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对方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500余元。法院受理后,黄某向法院提起反诉,状告物业公司管理混乱,致其财物失窃。请求法院判定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双方都向法庭提交了证据。
法院开庭审理时,物业公司公司辩称,业主物品丢失,属于治安案件,超越了物业公司可控制的范畴,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质证,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有效。法院认为,黄某作为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受益人,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的合同义务。
黄某向法庭提交多种证据,意图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卫职责。经质证,黄某提交的自行车失窃时警方接警单得到法院采信。法院认为,黄某价值350元自行车在小区内被盗情况属实,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卫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分别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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