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与报销条件
时间:2023-03-16 09:22:16 3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二、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三、商业生育险的主要作用

1、商业生育保险主要保障孕妇和婴儿,包括怀孕期间发生意外风险、生产期间出现意外或者新生儿死亡和先天性残疾等,此外部分保险公司还增加了一部分住院的报销。主要种类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和母婴险。

2、不少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里面就有包含生育险,它保障的内容比社保更加全面和人性化,不用挂号,不用排队,无需发票理赔而是就医直付的方式,让不少人都愿意为高端医疗买单。甚至,产妇甚至可以选择在家分娩,由保险公司支付治疗费用,包括医护人员和医生的费用。同时,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还会涵盖了很多孕妇和新生儿可能发生的疾病风险的理赔,不管是顺产或者是选择破腹产,都让消费者无后顾之忧。

3、母婴险,既保证妈妈,又保障宝宝。母婴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了孕妇的任胜奇疾病、分娩和意外死亡,也包括了新生儿先天疾病、特定手术和死亡。是非常全面而具有针对性的孕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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