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
2014年12月15日XX高级技工学校依划拨方式取得了位于XX路东延北侧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六十条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位于XX路东延北侧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土地座落及四至:东至规划东环路,西至207国道,南至朝阳路东延,北至规划向阳路。
土地面积:33.9294公顷(折合508.94亩)
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期内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交回XX市国土资源局。
本公告期为10天(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22日),如有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公告的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到XX市国土资源局。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XXXXXXXXXX
XX市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方案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
4、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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