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特征:
(一)工程款优先权具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效力。
(二)工程款优先权为承包人的法定权利。
(三)工程款优先权是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的权利。
(四)工程款优先权的享有、行使附有条件。
一、物权与债权效力区分
一般来说,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
二、工程款优先权能否放弃
工程款优先权能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可以自愿放弃。
三、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包括什么
工程款的清偿方式包括:
1、现金支付是目前最常见的方式;
2、债转股是指承包人以债权为投资,与发包人设立公司,共同经营,共担损益;
3、分割发包人的产权。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可以通过协议将建筑物本身明确产权,然后根据工程款金额分配给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产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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