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儿童受教育等权利的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儿童证人作证问题,只有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作了粗略规定,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第146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不得以诱导的方式提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1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0条规定:“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第192条规定:“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由上述可见,我国关于儿童证人的立法主要限于儿童证人的资格、被询问时允许代理人在场方面,其他方面的规定与普通证人并无区别。所以,未成年人出庭作证不需要征得监护人同意,十岁以下能否作证由法官决定,必要时需要审查和鉴定另外,刑事诉讼对证人就有明确的出庭义务以及拒绝出庭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就没有,只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并没有规定证人的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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