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离婚与再婚,关于婚前财产的争议
时间:2023-07-03 12:00:19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后房子归一方,复婚后再离婚,房子算复婚时候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房屋在离婚时已经约定了归一方所有,即使是复婚也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又复婚,房产如何分?

凌强与原告张淑芬于1994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坐落于北塘区某新村的两套房屋登记在凌强名下,凌强于2001年5月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房改售房,凌强出资购买)。2013年2月20日,张淑芬与凌强协议离婚,双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上达成两套房屋归张淑芬所有的协议。之后,张淑芬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4月22日,张淑芬与凌强复婚。同年5月24日,凌强因病去世。

现该新村两套房屋由张淑芬居住,张淑芬主张该两处房屋原系其与凌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其所有。2014年4月,因凌强患胃癌晚期,其出于同情与其复婚,但并不影响上述房屋的权属。现要求确认北塘区该新村两套房屋归其所有,并提供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据。

被告系凌强的父母。被告认为上述房屋原系凌强父母的职工家属房,2001年房改售房时由凌强购买并登记在凌强一人名下,系凌强个人财产。现凌强去世,该房屋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集成分割。

【审判】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北塘区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坐落于该新村的两套房屋系张淑芬与凌强在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张淑芬与凌强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张淑芬与凌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上达成的这两套房屋归张淑芬所有的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该处房屋变更为张淑芬的个人财产。

张淑芬与凌强复婚后,该处房屋仍为张淑芬的个人婚前财产。故张淑芬诉请要求确认该两套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评析】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不以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

该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物权变动的理解,诉争的北塘区某新村两套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双方的争议焦点即为该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诉争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时约定该房屋归张淑芬所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此后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房屋仍登记在凌强名下,但依然可认定该房屋系张淑芬个人财产,而非凌强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归属的登记模式在生活中已为人们熟识,但产权登记并非权利变动的唯一方式。该案中张淑芬与凌强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进行约定,且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不涉及交易秩序和流转安全,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其效力应得到尊重与认定。(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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