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提出的住房标准,两居为56平方米,三居为80平方米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定早已不适应市场的发展,所以这个标准已不再执行。对于危改回迁房屋,按照原住房面积标准进行安置。
回迁房面积“被增加”开发商称当初约定为暂测面积
《阳光乐府回迁房面积被增加》追踪
开发商称当初约定为暂测面积
大兴区阳光乐府回迁房实测面积被增加,开发商要求业主为超出部分买单,百余名业主拒绝收房(本报11月2日报道)。近日,大兴市政园林服务中心与京南住房开发公司共同答复,称西旺工程二期当初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未经测绘部门出具预测报告,安置时提供的面积为暂测面积,入住时以实测面积为准。
百余名业主等待一周后,得到了一份由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和京南住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章的回复。回复中称,2007年12月份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在启动西旺工程拆迁工作时,大兴区政府征用北京京南住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房用于西旺路拆迁安置,当时该商品房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安置现场出具的为图纸设计面积,未经测绘部门出具预测报告,并已在认购协议中约定,安置时提供的面积为暂测面积,入住时以实测面积为准。
一名业主对回复表示气愤:商品房不具备预售条件,为何要求业主当初签订认购协议,且事先不告知业主?有业主表示,他们在看房时也遭到阻拦,对方表示不交钱收房就不能看房。
业主王先生曾就此问题写信给市住建委,大兴区住建委受委托就相关事宜进行答复,称京南住房开发公司提供阳光乐府项目建设用地是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商品房建设用地。王先生所购房属项目二期,将按商品房进行预售,不存在面积差异问题。
大兴区住建委还对业主解释称,由于业主并未签订市建委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以增加面积3%以上部分由开发商买单的方式并不适用。业主所签的《回迁房安置协议》和《房屋认购协议》均非购买期房的正式合同,并未对面积差异处理作出条约规定。因此按照合同,开发商并没有直接的责任,也不涉及违法。
在与业主代表协商时,大兴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副主任谭振龙表示,该回复的已经回复了,请业主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以免耽误入住。此外,大兴市政园林服务中心与京南住房开发公司均拒绝再接受采访。
律师说法
马传贞律师称,《房屋认购协议》中标明的是商品房,此协议只是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文本格式上不同,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双方在《房屋认购协议》中未对差异作出约定,那么就得按法定执行,如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最终要以司法裁定为准。(记者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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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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