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但是,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国家理论、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职务犯罪罚金标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确定罚金数额,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
职务犯罪,根据不同罪名,分别有不同的量刑标准。数额在3万元至20万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至300万元,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职务犯罪罚金怎么交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限不期限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渴渴钇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罚金的缴纳有自动缴纳和强制缴纳,一次缴纳与分期缴纳等方法。犯罪人或者是其家属在判决指定期限内缴纳的为自动缴纳类似于民事判决书,判定的义务人在裁判文书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犯罪人自自动缴纳罚金的,该罚金不需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刑事判决书判处一次性缴纳罚金的,在判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犯罪人分几次缴纳的应当许可。如果有一期或几期超期限缴纳的,应当征得法院的同意。犯罪人在判决书的各期限内的缴纳的应应为自动缴纳,如果其中有一期超期未缴纳,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强制缴纳。犯罪人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届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是指在被执行人未能自动缴纳的情况下,而进入执行程序而实施的。它已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限数额缴纳罚金为前提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对于判处罚金的罪犯刑期,期限届满期限届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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