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便利类犯罪:1、该类犯罪是企业高管职务犯罪中危险性最高,也是数量最高发的犯罪,其客观上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自我交易、侵犯公司的商业机会等多种形式;2、为个人、朋友或其他第三方获取非法的利益。此类犯罪是为个人利益而使用职权,而职权的本来使命是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因此,其违背职务的行为必然要表现为对职权的“利用”。(二)滥用职权类犯罪:1、滥用职权型犯罪是以积极的越权行为为主要特征,而越权行为的标志是其违规性,即超越权力范围,一意孤行,坚持错误的决策,强行、擅自作出违反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2、滥用职权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而公然为之,前面的利用职务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而悄然为之,两者的秘密性特征不同。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哪些
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如下:
1、贪污贿赂类行为: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等;
2、滥用职权类行为:滥用职权;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报复陷害;挪用特定款物;等等;
3、玩忽职守类行为:玩忽职守;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环境监管失职;等等;
4、徇私舞弊类行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和为亲友非法牟利;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等等;
5、重大责任事故类行为:重大责任事故;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等等;
6、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破坏选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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