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公司组成一个联营体,共同承建污水处理厂工程,四方还签订联营协议约定:甲公司承担土建工程,履行相应
部分缺陷责任期;乙公司负责提供工艺技术、设备供应、调试、试运行及培训等内容的实施并履行相应部分缺陷责任期
职责;丙公司负责完善设计;丁公司负责设备安装及其安装工程。
但在试运行后,污水处理设备无法达到业主与联营体约定的污水处理标准,给业主方造成损失,该设备被停止运行
。为此,业主方申请仲裁,要求联营体四方承担违约责任。仲裁裁决联营体四方承担连带责任,并随即执行了提供污水
处理设备的乙方。随后,乙方起诉联营体另三方,请求按所承建工程款比例追偿已代偿的违约金。一、二审法院判决令
三方按各自的工程款比例分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因污水处理设备而引起,而联营体四方约定对各自承担的工程项目负责,请问:1.对业主方的违约责任该由
联营体承担连带责任吗,且按照各自承担的工程项目款项比例来分担?2.既然违约责任因污水处理设备造成,是不是该污水处理设备提供者承担该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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