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后,单位开除劳动者是不合法的,但用人单位一般是不会这样做的,如果是开除要给予经济赔偿的。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员工违纪做除名处理要符合什么条件
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的行为。但除名不是公司相除就除的,必须符合以下除名条件,并依法进行才能做到无后患除名: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旷工达到一定时间,如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天数时要注意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进行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要注意,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计算,是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4、要注意除名是有时限规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除名必须在犯错之日起五个月内做出决定,不能秋后算账。
需要注意的是,除名只是公司单位开除员工,所以单位按程序作出的“除名”决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送达给员工,同时及时结算员工的工资,该是员工应得的分毫不少,避免导致额外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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