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是否要有特定的内容(声音中表达的内容)或形式才能成为“声音权益”的客体?我们认为,“声音权益”所保护的应当是声音本身,不包括声音的内容或形式,声音的内容和形式应当通过隐私权、著作权等其他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作为“声音权益”客体的声音可以是有内容的语言表达也可以仅仅是一段笑声。
声音是否必须是自然人直接发出的,自然人借助设备例如变声器等发出的声音是否属于“声音权益”的客体?我们认为,自然人的声音无论是否通过技术手段处理,都属于自然人的声音,如同化妆之于肖像,无论是否变声,只要该声音能够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起特定的联系,那么其就具备了人格属性,应当属于“声音权益”的客体。
民法典对于“声音权益”的保护
(一)“声音权益”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民法典》对于“声音权益”的主体作出了非常明确的界定,即自然人。
(二)“声音权益”的客体
声音是否要有特定的内容(声音中表达的内容)或形式才能成为“声音权益”的客体?我们认为,“声音权益”所保护的应当是声音本身,不包括声音的内容或形式,声音的内容和形式应当通过隐私权、著作权等其他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作为“声音权益”客体的声音可以是有内容的语言表达也可以仅仅是一段笑声。
声音是否必须是自然人直接发出的,自然人借助设备例如变声器等发出的声音是否属于“声音权益”的客体?我们认为,自然人的声音无论是否通过技术手段处理,都属于自然人的声音,如同化妆之于肖像,无论是否变声,只要该声音能够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起特定的联系,那么其就具备了人格属性,应当属于“声音权益”的客体。
(三)“声音权益”侵权行为的判定
(四)“声音权益”的侵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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