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债务。
不安抗辩权的起源: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均作了专门规定。我国原来没有不安抗辩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在借鉴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吸收了英美法中默示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在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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