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小孩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收养小孩的流程
(一)收养小孩应提交的证件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并应当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二)收养小孩的程序
收养人符合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准备好相关证件后即可向领养登记机关申请领养小孩。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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