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所支付的定金通常在此种情境中是不可被取回的。对于“定金”之履行规范,法律对此有着明确且具体的规定。若因支付定金一方的原因从而使本应签订的合同无法实施,那么其已交付的定金是无法得到返还的;
然而,如果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并非支付定金一方,而是收取定金一方,那么收取定金一方应当向支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已收到的定金。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是无法被取回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定金的返还也存在着一些特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定金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素:其最高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价值的20%;
其次,定金的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再者,定金属于实践性合同,其成立需以实际交付为准;
最后,定金的约定必须清晰明了。与此相对照的是,“订金”并不具备此类担保性质,它仅仅发挥着预付款的功能,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被退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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