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不动产,担保权分为担保物权和债权担保权,担保物权以占有和控制不动产为基础,体现在物权抵押中,也可以是动产浮动抵押的动产。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必须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如果合同中承租人对房屋有特殊要求,出租人还需要满足该特殊要求。
一、房屋租赁合同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如下:出租人有权按期收取租金,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并按规定收回房屋。债权人义务:
1、支付义务;
2、附加义务。
3、缺陷担保义务。
占有、使用、收益和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权利,承租人同住人租赁房屋的权利。
二、预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立法机关的立法理由为:“预告登记的功能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以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债权。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即该规定是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解决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开发商一房二卖,或者对已销售给购房者的期房私自设定抵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而规定的,其实质是为了限制开发商对预购商品房的处分。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或称之为“次抵押权”,其效力弱于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优于债权。
三、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
有下列权利:
1.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在租期内无权处分租赁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定而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4.租赁物风险负担免责权。
5.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免责权。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如果由于承租人使用、保管赁物不当,或者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的内在瑕疵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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