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格式合同起源与发展具有较长的历史,但立法体系的滞后以及我国法制体系的不完善,使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不但不能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也难以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
(一)、法律对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零散不系统,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体系。从我国的多项立法中我们只能从中看到零零散散的几条法律条文对此作出了含糊的规定,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只有全面地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和调整。
(二)、我国欠缺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我国格式合同在市场交易与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又是和每个消费者、企业息息相关,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实乃立法之一大不足,笔者个人认为中国加入WTO后,个体私营经济繁荣发展,实行国有体制的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改变,格式合同的日益发展,要求我们有专项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三)、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未予规范。
(四)、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解释不完善,立法的内容抽象,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如没有明确规定提醒对方注意的方式,对其解释的效力问题也是有待于立法规范。
(五)、各部门立法混乱严重危害社会正义。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原因,调解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格式合同关系,都是由本部门自己制定或者由自己提出草案,交由人大通过。由此可见不公平、不平等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象屡屡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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