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性质和同居关系的解除
时间:2023-03-21 08:33:09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同居关系的性质。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之间稳定的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同居包括三个构成要件:

(1)、同居的主体是一男一女;

(2)、需要有包括性生活在内共同生活:

(3)、男女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关干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同居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结婚。一人的同居关系品然不为法律所提倡,但是也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是合法的。非法的同居关系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这种情况已经侵害了配偶合法的权益,也是我国所明文禁止的。

2、同居关系的解除。当事人起诉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从此条含义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并予以解除。这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在这种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一、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1、解除同居关系的,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即可即可,无需到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自由解除同居关系的权利。我国法律仅保护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以及事实婚姻关系。不保护同居关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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