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险不给报的第三方是否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定的医疗费总额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按伤残等级赔付。
三、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
1、生活费;
2、抚慰金;
3、死亡赔偿金;
4、丧葬费;
5、残疾用具费;
6、残疾赔偿金;
7、营养费;
8、住宿费;
9、交通费;
10、护理费;
11、伙食费;
12、误工费;
13、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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