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分类主要可以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等,具体如下:
一、过错责任: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以过错归责侵权案件,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
3、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公平责任,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顺序依照下来规则承担责任:
(1)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
(2)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
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种类
(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六)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八)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九)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十二)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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