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犯罪中所涉及的遗忘物并非是一类毫无主人干预、处置的物品。
所谓“遗忘物”,实际上它是指由于民事主体的粗心大意,将自己所持有或者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忘却在某个具体的位置,导致该财产短暂地脱离于其主人的掌控范围之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财产已经丧失了其原始的所有权属性。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可以理解为,无主物是指那些不存在任何合法所有者或者所有者身份无法确定的物品;
而遗忘物则是具有明确的所有者身份,仅仅因为暂时性的疏忽,才被遗留在特定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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