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忘物盗窃区别于遗忘物侵占的,是行为方式不同。盗窃遗忘物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式来获得遗忘物,而侵占遗忘物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一、不当得利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不当得利和职务侵占罪的性质不同。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捡到财物不还会受到什么处罚
属于不当得利,如果拒不归返,看财物的金额,可能会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三、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侵占罪与盗窃罪主要有以下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侵占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为代为保管人,或为遗忘物拾得人、埋藏物发现人。
2、行为人实际支配行为对象的时刻不同。盗窃罪行为人犯意产生之时并未实际支配行为对象,只是非法占有之意产生后,基此犯意实施秘密盗取行为才获得行为对象的支配;侵占罪行为人则在犯意产生之前就有行为的实际支配。
3、危害行为不同。盗窃罪的危害行为是秘密盗取,即采取自认为他人不知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存在非为自己控制转为自己控制的取得过程;侵占罪的危害行为则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二行为要素,且不以行为对象的位移为必要。
4、行为对象不同。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动产;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能成为《刑法》第270条第1款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全文9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