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遗忘物的认定
与遗忘物不同的是,遗留物尚未脱离物主的实际控制,是物主有意识置放某一地点或虽无意识但仍置于自己直接控制的地点之物。一般情况下,对遗留物置放的位置、状态可以较容易判断,但有些情况下,作出准确判断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例如,甲乘坐火车硬卧,上厕所时没有将放在卧铺上的钱包带上,对面卧铺乘客将钱包取走,装入自己的腰包。这个钱包虽然乘客无意识地置于卧铺上或者说忘记了带上,但仍处于自己直接控制的卧铺上,因而乘客并没丧失对钱包的实际控制,对面乘客的拿取行为属于盗窃。
此外,将财物置放于卧铺上忘记带上是遗忘物还是遗留物还要根据乘客有无控制其卧铺的继续性来判断,如果乘客到达目的地下车,说明其不再占有卧铺,那么,忘记带上的财物属遗忘物;
如果乘客不下车,说明其继续占有卧铺,那么,忘记带在身上的财物属遗留物。对遗留物的拿取并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但是,如果拿取者误认为是遗忘物的,该怎么认定呢?这就要看“误认为”有无实际依据。
盗窃与侵占的区别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但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是很多的,表现在:
1、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的动产,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若遗忘物遗落于他有权控制的范围内,或者由其发现了埋藏物,则遗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
2、客观方面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占罪非以夺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盗窃罪是以窃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
(2)侵占罪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不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必要。
(3)侵占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盗窃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④侵占罪的构成要求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成立除要求数额较大外,如果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3、故意的内容不同。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
盗窃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剥夺财物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的意图,也包括为一时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权之意图,或为毁弃、隐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处分权之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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