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档案由原单位整理封口并加盖公章移交劳动保障代理中心。
单位要求存放档案的,经办人携带单位介绍信、单位公章、及《存档人员花名册移交档案
个人委托存放档案的,由个人所在单位将档案整理封口并加盖公章派专人或经邮政局机要科移交劳动保障代理中心。
审核:
劳动保障代理中心审核后接收档案并开具回执。
备注: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档案整理根据国家颁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要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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