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加工、混合、附合等原因结合在一起,而无法分割或分割后会大大降低原物价值,并须因此重新确定财产所有人。添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添附形成新物之前存在不同的物,且所有人不同;(2)添附基于一定法律事实,即一定行为或事实致使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不可分割的新物的法律事实;?3添附会引起财产所有权的重新确定;?4添附所有权人取得新物所有权的原因是基于对原物的所有权;?5添附是一种法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添附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达到无法分开的程度,如酒精与油的混合。混合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原物价值相当的,各方可取得混合物得财产共有权,或一方取得并给对方适当不长;原物价值不等的,价值大的一方取得财产所有权并给对方适当补偿。
?2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其中一物附合于他物成为他物的重要成分而无法分割或分割后会大大降低原物价值的财产结合状态。附合的法律后果一般是:不动产方或主物所有人获得附合物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价值补偿。
?3加工。加工是指对他人动产进行加工改造,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形式。加工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加工后新增价值大于原材料价值的,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并给予对方相应补偿;加工后新增价值小于原材料价值的,加工物归原材料人所有并给予加工人相应补偿。
特别提示添附不同于增添附属物。添附之所以引起财产所有权的重新确定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增添附属物则是行为人有意识的民事行为,一般不会引起财产所有权的变化。《贯彻意见》第88条对增添附属物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非产权人在使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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