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能否限制女性员工的婚姻和生育?
否。用人单位在聘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婚姻、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在与女性员工签订合同时,不能有禁止结婚和生育的特别条款,以进一步消除因结婚、生育等原因造成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工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婚姻、生育受到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女员工怀孕期间的待遇
怀孕的女员工在分娩期间接受产前检查的,按工作时间计算
女员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应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劳劳字[1988]2号)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规定:
(1)如果女性员工在怀孕四个月内流产,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支付工资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分娩时,检查费、分娩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本单位承担,且费用由原医疗基金渠道支付
(3)女性员工在产假结束后,经医疗部门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超过产假的待遇按员工疾病相关规定处理
女员工遇单位以劳动合同限制结婚、生育的,可追究用人单位责任,因为单位无权限制他们的婚姻和生育。如何处理女性员工的生育待遇或单位违反其生育待遇的行为?您可以来lvba.com找律师为自己提供一个有利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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