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合同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其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即要约仅代表着当事人表达了期望与他方签订合同的意愿,而只有当受要约人接受并做出同意的表态时,这份合同才会正式生效。
换言之,合同需要双方在充分自由、平等和公正的探讨基础之上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方能形成。
其次,要约本身还应遵循一些具体且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能够使人理解其真正含义;
此外,还要明示出,只要受要约人作出相应的承诺,发出要约人就必将受到这一意思表示的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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