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和同居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
事实婚姻和同居之间的区别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婚姻和同居之间的联系是两者可能都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二、对于事实婚姻是否有义务退还彩礼
事实婚姻如果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需要退还。因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而且如果男方因此提起诉讼的,法院会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事实婚姻需要什么证据
按实际情况,对于事实婚姻的证据需要能证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情形,证据可以是以下几种:
1.书证,
2.证人证言,
3.物证,
4.视听资料,
5.鉴定结果(如伤残证明、亲自鉴定结论),
6.当事人的陈诉视听资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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