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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