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民事和刑事审判当中,对于案件情节和证据都会相应的做出一些鉴定来保证证据和情节的真实性。在鉴定当中最重要的就是保证鉴证内容的真实性了。这也是原告,被告双方和司法机构最应该重视和最关心的问题,所以在鉴定当中经常会出现回避的情况与案件相关的和利益相关的人员是必须要回避的,这符合我们心目当中司法公正的要求。回避制度对于还原案件的真相如此的重要,那这个时候鉴定人员的回避到底是由谁来决定的呢?不同的情况下会不会有分别了。这是我们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问题。
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
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中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由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这里法条写的非常清楚。相关人员应该自觉回避,如果没有自觉回避的话,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同时法院的院长,检察长和公安局长是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回避的决定权在于院长,检察长和公安局长申请权在于本人和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那什么叫做利益相关者呢?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必须要回避的。第一,该人是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是必须要回避的。第二,这个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种情况也不能够参与案件的审判,必须要回避的。第三种情况是,已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为了避免与案情有关的重复和已经固有的印象,是不允许再次参与本案的审判的。第四种情况是一个兜底的情况,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的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也是不允许参与审判,进行鉴定的。
所以如果出现了上述四种情况,属于人员必须回避。上述人员回避,如果是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事,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决定如果是属于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则有检察长来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上述已经说的非常清楚了。出现了利益相关的情况的时候,本人应该自觉地向法院提请回避。如果没有做到的话,双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需要回避的人属于案件参与中的哪个部门就有哪个部门的负责人来进行决定,如果对于决定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裁决或重新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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